邓某阳与邓某飞两兄弟合伙购买一辆货车**某一运输公司营运。2010年9月的一天,邓某飞驾驶该搭乘坐副驾驶员座位的邓某阳在公路上行驶时追尾碰撞同向靠右停止的货车,造成邓某阳严重受伤(五级伤残)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此起事故由邓某飞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张律师接受邓某阳的委托后,代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提出交警认定结论错误,法院应不予采信该认定结论,判定对方负事故次要责任,张律师的这一代理意见得到法院的全部采纳。平果法院作出的(2011)平民一初字第753号判决书支持了邓某阳的全部诉讼请求。各位当事人对该判决书均没有异议,现相关赔偿义务人已全部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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